一名就讀教育大學的男學生,三年前在學校的迎新營(Ocamp)以及其他場合,分別對五名女性實施非禮、強姦與窺淫等性侵害行為,並於早前被陪審團裁定三項非禮罪、1項強姦罪與1項窺淫罪成立。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今日在宣判時指出,案發時被告並未動用武力或作出威嚇,亦無加嚴情節,因而在定罪後未見需加重刑罰的因子,最終判處7年零1週的監禁。
案發時被告Y.L.H.年僅28歲,現年31歲,為教育大學在讀四年級學生,同時在康文署擔任救生員。他被控於2023年1月13日於黃大仙飛鵝山對女子A非禮、同年7月23日於元朗保良局賽馬會大棠渡假村某房間強姦女子B、同年8月23日於新界某路邊私家車內非禮女子C、同年8月27日於新界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會梁紹榮度假村某房間非禮女子D,以及同年8月28日於同一度假村某室內暗中觀察女子E裸露或進行私密行為。
法官在量刑時援引創傷評估報告,指遭強姦的受害者事後出現中度抑鬱及焦慮的徵狀;但鑑於雙方均為成年人,且整個過程中未出現威嚇或暴力,法院對於強姦罪判處被告6年監禁;至於另外三項非禮罪分別判處18個月、12個月及6個月;窺淫罪則判處3週監禁,合計刑期為7年零1週。
案情描述指,女事主A在被告的車內遭到肢體觸碰,且被強迫協助進行手淫;女事主B在紅十字會聯合校園迎新營期間玩牌並飲酒時,突然被被告抓住手觸摸其勃起下體,儘管她有抗拒,仍被強行發生性行為;女事主C在被告的車內遭到大腿部觸摸及隔衣摩擦生殖部位;女事主D在參加教育大學迎新營時遭到被告掐臂並掃過大腿等動作;女事主E則在教大迎新營浴室洗澡時,因門鎖故障,被告突然闖入浴室拉開浴簾,看到她裸體後便離開。
根據報導,被告在錄影的對話中曾表示對強姦受害者的性行為「很享受」,並否認有涉及非禮,還稱「我以前交往過的女孩子都很漂亮,對普通的女孩不需要這樣的非禮」。他成長於單親家庭,案發時同時身兼救生員及就讀大學學位課程,過去只有一次交通違規紀錄,無其他刑事前科。
案件編號:HCCC153/2024
星島日報授權轉載。